女儿就诊后出现药物性过敏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徐涛律师
这名父亲名叫李某,2007年12月12日上午,他23岁的女儿阿莉因为发热、流鼻涕、咽喉痛等症状,前往南宁市一家诊所就诊,医生张某为阿莉打了吊针。阿莉的症状非但没减轻,还全身发冷。当晚9时许,阿莉再次来就诊。张某用同样的药物为她输了液。
第二天上午,阿莉的手臂、嘴唇、口腔里出现了红点,再次来到诊所。这次,张某认为阿莉的症状属于“药疹”,停了之前的用药。由于病情严重,从这天下午开始,阿莉先后到区内几家大医院诊治,其间曾出现全身溃烂的惨状。经确诊,阿莉的病属于“重型多形红斑型药疹”。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了4万多元才得以好转出院。
阿莉的家人认为,这是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遂向卫生部门投诉。经南宁市医学会、广西医学会鉴定,此事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9年9月22日上午,李某在诊所门前拉起了横幅,要求诊所作出赔偿。张某报警后,民警责令李某将横幅收起,并劝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一个月后,李某再次在诊所门前拉起横幅。张某又报了警。
两天后,李某又将阿莉住院时身体溃烂的大幅照片放在诊所门前,要求对方道歉并给予赔偿。其间,媒体也对阿莉的遭遇进行了报道。
张某认为,李某拉横幅等做法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赔偿他精神损失费5000元,当众向他赔礼道歉,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报纸头版上刊登道歉词(30个字以上)。
今年1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兴宁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至8月20日,双方均领到了一审判决书。
判决指出,本案中的诊所是有营业执照的合法经营主体,张某持有执业医疗过错,他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但是,李某采取拉横幅、放置患者照片的方式索赔,已严重干扰诊所的正常诊疗活动。横幅上所标注的过激内容,也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了别人对该诊所和张某的社会评价,使张某的名誉权受到损害。
因此,李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张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李某不必非得以登报的方式道歉,以适当的公开方式赔礼道歉即可。至于精神赔偿,法院认为事情未导致严重后果,赔礼道歉已足以弥补张某的精神创伤,无需再作经济赔偿。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道路走不通,并不意味着阿莉无路可走了,她还可以提起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在医疗过错纠纷中,法律规定,举证的责任在医方,患者一方或许有可能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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