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窒息死亡 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由于医院的过错,新生儿窒息死亡。3月27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受害夫妻余某、黄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07年8月27日下午,孕妇黄某到医院剖宫产出一女婴,当天晚上10时后,新生婴儿连续多次发生全身青紫,鼻翼扇动等危急情况症状,医院进行了简单的处理以缓解新生儿症状。次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医生查房时发现新生儿呼吸困难症状明显,才考虑转院治疗。后终因延误救治时间等原因导致新生儿窒息、肺炎、缺氧缺血性等脑病于下午1时10分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因黄某在被告处分娩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新生婴儿死亡之间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婴儿死亡产生的有关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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