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导致不孕 医院赔偿17万元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介绍:3月13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疗事故案,被告遂川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邡某残疾生活补助费、人工试管婴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25.5万元。
邡某因婚后未孕,在遂川某医院被诊断为慢性盆腔炎、双侧卵管伞端闭锁和继发性不孕症。2003年9月27日,医院对邡某施行腹腔镜下输卵管整形造口通液手术。两天后医院告知邡某,其双侧输卵管伞端闭锁已治愈。事后邡某仍未怀孕情况下,从2004年—2006年的三年间分别在湖南、广州等地治疗,但仍然未能怀孕。2006年6月1日,邡某再次到遂川某医院施行在硬膜外麻下行腹腔镜诊治术+双侧输卵管通液术,发现其左侧输卵管缺失,只有长约3.5公分,无明显壶部及伞端,右侧输卵管阻塞无法疏通。
2007年7月6日,经吉安市医学会鉴定,医院第一次手术操作缺陷造成左侧输卵管部分缺失,该医疗行为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并建议患者尽早采取试管婴儿措施。
同年10月,原告邡某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做试管婴儿费用等共计37.1万元。
经江西省法医学会鉴定,做试管婴儿的费用为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由于手术操作缺陷等过错,造成患者左侧输卵管部分缺失导致功能损害,致使未育妇女邡某不能自然怀孕,理应赔偿人工试管婴儿医疗费用。并按其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即赔偿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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