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新修订《刑诉法》
发布日期:2012-04-27 作者:黄文辉律师
律师点评: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黄文辉律师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执业律师来讲既有机遇又有挑战,首先,真正落实了律师的辩护权,1996年的《刑诉法》规定律师提前到侦查阶段介入,但律师的身份仍不明确。这一阶段的律师一般作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非“辩护人”。此次修改才真正明确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到侦查程序,并且使《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如明确规定除例外情况律师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律师会见不受监听既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等。其次,解决了律师“三难问题”。修正案借鉴和吸收了律师法的修订成果,即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可以要求看守所在48小时内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程度的改变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查阅案卷材料难、收集调取证据难“三难”问题,较好地保护了律师的职业权利,体现了法律保护人权的精神。
当然了此次修改对执业律师存在的难题依旧未解决,例如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中,虽然规定了律师的职责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也规定了律师提前介入的权利,而在实践中遭到侦查部门强力抵制,实际上形同虚设,因为刑诉法修正案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由此可见未来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可想而知。再如律师伪证罪,刑诉法修正案中对《刑诉法》38条律师伪证罪没有任何松动的迹象,没有任何触及。这将严重制约中国律师发挥正常职能,进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对于刑辩律师而言,保护当事人之外,自我保护亦是难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8条和《刑法》第306条,是悬在中国律师头上一把利剑。
那么律师在履行自己的职权过程中,如何趋利避害?这次在加强当事人的辩护权、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方面,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做了许多规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比如申请回避,比如阅卷。但是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就是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他的权益受到侵犯,有关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阻挠他行使这样的权利,这次的法律中专门规定,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专门对这些程序作出了规定,来保障律师能够顺利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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