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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民事一审用)

发布日期:2012-04-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代理词(民事一审用)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______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______(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
  ______(提出建议)。
  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代理词是指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在法庭辩论时,代表委托人全面阐述和谁自己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以及反驳对方主张的诉讼文书。
  代理词的结构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下面将部分的基本内容和写法如下: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呼语、序言三个内容。
  ① 标题。应标题审级和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一审的写“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民事被告诉讼代理词”。二审的写“民事上诉代理词”、“民事被上诉代理词”。
  ② 呼语。在标题下的第一行,顶格写明“审判长、审判员”。
  ③ 序言。应写明两项内容:第一,说明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代理的合法身份。律师代理应说明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出庭代理诉讼。第二,开庭前,代理人所做的各种准备工作。
  第二部分,正文。正文是诉讼代理词的主要部分。正文部分主要是说明纠纷的事实和必要的证据,阐述控告的理由或者答辩的理由。
  第三部分,尾部。对上述发言进行总结,提出对纠纷的处理意见。
  最后,代理律师署名,注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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