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建议函(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条 件:
1、已办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
2、符合减免税规定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
4、非进口限制类技术的;
5、合同条款中不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
6、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成率不超过5%的对其中确属技术先进需要出具建议函的,应附有特别说明。
时 限:7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1、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2、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4、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如原件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5、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如原件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6、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办理程序:
1、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商务局科技处;
2、市商务局科技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经审核无误,出具《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
告知与送达:
1、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告知申办人领取。
2、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理由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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