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世运律师:证据不足数次发回重审有望改变
发布日期:2012-04-05 作者:邓世运律师
据报道,山西某地一起案件在8年时间里,中院5次判决,高院4次发回重审,案子在一、二审法院之间折腾,直到现在,司法程序还在进行中。案件在一、二审法院之间反复审判,被公众形象地称之为审判拉锯。
何以会出现审判拉锯的现象,表面看因为二审法院数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上诉、抗诉案子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实质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存在缺陷,此外,还有司法制度乃至司法文化上的一些原因,对此,笔者曾经在拙文《有罪没罪给句痛快话咋这么难》中有过分析。
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审判拉锯现象有望改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第一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根据该条款,“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次数限定为一次。
发回重审制度的修改有望改变审判拉锯现象,但是否真的可以杜绝审判拉锯现象?笔者依然持观望的态度。笔者依然持《有罪没罪给句痛快话咋这么难》中观点:对审判拉锯现象的检讨不应仅停留在严格发回重审条件、限制发回重审次数的层面上,还应站在无罪推定的贯彻乃至人权保障的高度上对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进行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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