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手术有缺陷也会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二〇〇九年二月初,晓芳到徐州市中心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下肢神经源性损伤,花费医疗费一万三千二百五十一元。为向医院讨一说法,晓芳于当月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经徐州市医学会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在该分析报告中也指出,产妇目前状况系麻醉并发症,医院的手术指证明确、麻醉选择正确,未违反操作规范,但存在超手术权限行医、术前未单独麻醉签字、术前辅助检查不完善等问题,导致管理欠规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在硬腰联合麻醉下对患者施行手术后,致其产生麻醉并发症,医院的医疗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对造成晓芳右下肢的病情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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