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事故 医院仍赔偿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焦点】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是不是医院对患者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本案案情,医院记载的病历有涂改现象,不规范;腰穿的脑积液未按规定做检查;腰穿时没有患者亲属签字同意,均违背了诊疗规范,因此,医院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虽然省、市两级医学会均认定史某双下肢瘫痪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院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对史某医治,应对史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医院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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