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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床支架断裂摔伤患者 医院要赔偿7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住院期间病床支架发生断裂致病人摔成九级伤残,医院应予赔偿。5日,邹城法院依法判决,该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康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9497.46元。   2007年5月30日,康某因头部摔伤住进被告邹城市某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康某所躺的病床支撑架发生断裂,将康某摔在地上,致使康某左腕肘骨骨折、左腕月骨骨折。康某摔伤后,被告医院处对其进行了手术治疗,医疗费用已由医院承担,手术后,康某住院观察期间,曾离开过医院,转到其他两家医院进行门诊检查。2007年12月7日,被告为康某动了手术。术后经观察,康某无异常,2008年1月6日,康某离开医院外出。2008年11月3日,被告在康某的病案上注明 “病人自2008年1月6日至今未回病房,今日出院。”后原、被告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意见分歧较大,未果。2008年6月17日,原告康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在从事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应使用安全的医疗设备,负有保障病人安全的义务。由于被告没有及时检查医疗设备,致使原告摔伤,被告存在过错,对原告造成的伤害依法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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