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6月16日晚,筠连县居民陈刚因腹痛被送到该县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不到30小时,于6月18日凌晨1时15分左右不治身亡。6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书》认为:“陈刚系机械性、坏死性肠梗阻导致中毒休克死亡。”8月7日,宜宾市医学会“宜宾医鉴【2007】4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出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筠连县医院遭遇了建院66年来首例最高等级的医疗事故。
该院表示:医院在患者入院后没有及时准确诊断出病情,“我们有责任”。据介绍,陈患的是“腹内疝”,属临床少见病,不易及时作出诊断,医院没有及时对其采取拍片、请外科会诊等方式,是造成漏诊的原因。
协商不成 状告医院
据陈刚的妻子尹天庆介绍,陈刚的死亡给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他们育有3个女儿,最大的10岁,最小的才6个月。尹天庆和陈刚的父母向医院提出了3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协商中,医院表示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计算,赔偿“最多不超过10万元”。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协商陷入僵局。9月17日,尹天庆和3个女儿以及陈刚的父母等人向筠连县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3万余元。11月13日,筠连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赔偿多少 分歧很大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该案适用法律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认为,医院在事故中存在明显过失,应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给予赔偿。被告则认为,由于此事属医疗事故,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赔偿,赔偿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原告认为,这是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理应由医院承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子女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等人的生活费等共计43万余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就适用法律和赔偿金额分歧太大,法庭调解没有成功。法院表示,将于近期对此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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