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医院被判赔39万元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介绍:曹某的父母和妻儿认为医院延误救治,将东方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80多万元。今天上午,丰台法院一审认为东方医院存在过错,当庭判决赔偿原告39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4万元。
上午9点,原被告双方都是由代理人出庭应诉。
东方医院的代理人表示,医院所有的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并没有违反常规,因此不存在过错。
曹某的死亡是因为其病情发展和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中虽然列举了医院存在的不足,但是不可能要求所有的医生都达到顶级水平,不能够以医生存在诊疗不足就断定医院有过失。“不足不能等同于过错,过错是指违反医疗规范,医疗事故鉴定书已经否认了这点。”院方代理人表示,他们不同意原告的要求。
面对原告的指责,被告代理人还称:“为了减轻患者的负担,一般只用CT,而核磁共振费用高,不是每一个都要求做,周末核磁室休息是符合规定的。”
法院审理后认定东方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判决东方医院赔偿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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