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致患者成植物人 被判赔偿53万元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救死扶伤本是医生的天职,然而,上林县大丰镇社区卫生室女医生韦某超范围行医,致使女患者李某成了“植物人”。
10月9日,上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韦某非法行医,判定她赔偿李某经济损失53万多元。2005年3月5日下午,妇女李某因身体不适,到上林县大丰镇某社区卫生室就诊。卫生室主要负责人韦某给李某做了检查后,对她的病情诊断为尿道感染,然后用头孢曲松钠、丁胺卡那、甲硝唑等药物给李某做静脉注射(即打点滴)。李某回家后,当晚无法入眠。
第二天上午,她再次接受了韦某的检查,韦某仍然用相同的方法给李某治疗。在卫生室,李某当场昏迷。韦某赶紧给李某做人工呼吸,后来发现事态严重,她把李某送到上林县医院。经医院紧急抢救,李某心跳虽有恢复,但自主呼吸浅弱,仍处于昏迷状态。此后,李某家人先后将她送到南宁、广州等地的大医院治疗,但均未取得明显的疗效,李某至今仍昏迷不醒,成了一个“植物人”。韦某支付了5.5万元医药费后,表示再无力支付。
李某的丈夫认为,韦某的行医范围中没有静脉输液这项业务,但她超范围行医,导致他的妻子变成“植物人”。2006年3月,李某的丈夫将韦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韦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0多万元。上林县法院查明,韦某经营的社区卫生室诊疗科目为内科、儿科、预防保健科。法院调取了上林县卫生局查封韦某给李某诊疗时用的药品、处方及陈述的治疗记录。此前,上林县卫生局认为韦某超范围行医,造成李某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根据韦某的请求,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她给李某诊疗的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为,韦某对静脉用药可能出现的反应认识不足,没有预防意识,而且在不具备应有抢救知识和起码的医疗设备、甚至连氧气袋也没有的情况下,就实施医疗行为。当李某出现心跳、呼吸停止时,韦某不是争分夺秒地就地抢救,而是选择了将李某转院就诊,错过了抢救的最好时机,直接造成了李某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这不可逆转的病变。李某的伤残及护理等级均为一级。
法院认为,韦某超范围行医,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应承担完全责任,判决韦某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53.6万元。据悉,韦某表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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