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输液后回家死亡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介绍:患者因病打针输液完毕后猝死家中,其家属认为个体医生存在过错,遂一纸诉状将个体医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月21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徐立福赔偿原告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费用79526元。2007年3月7日上午,原告父亲黄某因脚痛找被告徐立福诊治,被告遂携带药品到黄某住处进行治疗,治疗完毕后,徐立福将空瓶及输液皮管带回自己诊所,扔入污物筒内。当晚,黄某又打电话告诉被告自己仍脚痛,于是被告徐立福于当晚11时许仍携带药品为其治疗,期间给黄某打针,在为黄某输液过程中,由徐立福一人照顾黄某为其输液。3月8日凌晨1时左右,药水注射完毕,被告将空瓶及输液皮管带回自己诊所扔入污物筒内。被告在同一天给黄某注射药品均未开具病历和处方。3月8日晚17时左右,原告等家人打开黄某家门,发现黄某已死亡,经尸检及公安刑侦勘查、法检,排除他杀。嗣后,原告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因无病历、处方、注射药瓶、输液皮管而未能作出鉴定。后双方因赔偿问题经县卫生局多次调解未成。于是,死者子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计人民币349595.0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立福到受害人黄某住处为其治疗,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从该起纠纷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看,徐立福为黄某治疗时未按有关规定给黄某开具病历和处方,药水注射完毕后,却将空瓶及输液皮带带回诊所扔入污物筒内,致使事故后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同时,被告方对其不存在过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对本纠纷应承担一定责任。亲属知悉患者患病的情况,但在被告给患者治疗期间始终没有在场,致使没有其死亡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对此,原告方也负有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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