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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2012-03-14    作者:李艳平律师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独立于行政管理机关的司法审判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运用司法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准确地把握我国行政诉讼的内涵和特征,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这一点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体制相异。同时又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尚未设立独立的行政裁判机构用以分散行政案件的审判权,但建立了普遍的行政复议制度。我国专门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2?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客体。也就是说,法院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以判决的形式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但是,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拒绝适用,因为法律授权法院“参照”行政机关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也就间接地暗含有法院可以审查行政规章之类的规范性文件的寓意。
  3?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在有些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对公民或组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机关只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服从其决定。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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