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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托诉讼代理

发布日期:2012-03-14    作者:李艳平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

  所谓转委托诉讼代理(简称转委托),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代理诉讼的委托后,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又将诉讼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再委托他人代理。实施转委托行为的人叫转委托人,接受转委托代理诉讼的人叫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叫复代理人。转委托诉讼代理,也称为复代理。
  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托后能否转委托的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4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上述《规范》由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发不属于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既是出于维护其民事权益和行使其诉讼权利的需要,也是基于其对特定委托对象的信任。如果允许委托诉讼代理人私自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那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如无特殊情况,应认真履行诉讼代理职责,不宜再将诉讼代理权转委托他人行使。但这并不排斥转委托诉讼代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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