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办机构得注意了!
发布日期:2012-03-12 作者:法律顾问律师
实践中,部分公司代办机构给发起人垫资设立公司,待公司成立后,再抽回资金。如此做法解决了出资人的资金问题,也避免了公司实缴资本不足的尴尬,对于代办机构和出资者而言似乎是双赢。但对第三人而言,由于公司资产是虚构的,将来可能给债权人带来无法预见的经营风险。实践中,公司拖欠债权人债务,可公司却没有资产偿还,公司登记资料却显示注册资本也已缴足,搞得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大呼上当!就其根本原因,那就是出资人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名存实亡,公司完全是空手套白狼的工具。这也是由于我国公司财务治理的要求不严格、不到位所致,甚至使得司法机关都无法查清抽逃资金或虚假出资的问题。
本条司法解释的生效,将有助于遏制此类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该解释也存有不足之处,那就是该规定要求第三人证明“双方明确约定”,显然这增加了第三人的举证义务,何况实践中,这样“自杀式”的条款显然不会明确约定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司法机构从宽要求,在即使没有证据证明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只要能够证明第三人和出资人明知或应当知道验此类抽资的行为,就可以追究垫资方和出资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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