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律师执业核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8C003-02 |
事项名称: |
兼职律师执业核准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3、《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7号1996年11月25日)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律师事务所住所区县司法局 |
办公地址: |
区县办理 |
乘车路线: |
|
联系电话: |
58575482 /83 |
监督电话: |
58575912 |
相关网址: |
//www.bjsf.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
办理程序
兼职律师执业核准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1年; 4、品行良好; 5、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二、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八条)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外省市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律师资格档案。(依据同上) 3、人事存档证明。申请人所在的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原件。(依据《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7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五条)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行政处分,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的证明原件。(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十条第(二)、(三)项)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原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7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五条第(二)项) 6、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出具的实习鉴定。(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 7、申请人工作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1996年11月25日 第八条) 8、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任协议。(依据同上) 9、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送达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律师事务所住所区县司法局 2、办公地址:区县办理 3、乘车路线:区县办理 4、联系电话:58575482 83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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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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