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征收(北京)
办理机构: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收稽查处各征稽所(中心)
办理地址、电话:
单 位 |
地 址 |
电 话 |
东城养路费征稽所 |
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9号 |
63538598 |
西城养路费征稽所 |
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9号 |
83559002 |
宣武养路费征稽所 |
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9号 |
83527350 |
朝阳养路费征稽所 |
朝阳区朝外团结湖中路 |
85982024 |
海淀养路费征稽所 |
海淀区小西天志强园23号楼 |
62257789 |
丰台养路费征稽所 |
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9号 |
63538561 |
石景山养路费征稽所 |
石景山区古城东街8号 |
68876990 |
城区收费中心(崇文所) |
崇文区东花市北里西区23号楼B座 |
67136907 |
城东收费中心 |
朝阳区东四环窖洼湖桥东侧 |
87354363 |
城西收费中心 |
海淀区杏石口路乙49号 |
88432689 |
南城收费中心 |
丰台区右安门外中顶村 |
83559001 |
北城收费中心 |
海淀区花园北路牡丹园北里甲2号 |
62082466 |
养路费征稽处免费组 |
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9号 |
63538789 |
养路费征收管理所 |
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车管所院内) |
87625023 |
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 |
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内 |
64453833 |
东方基业汽车城 |
朝阳区姚家园路甲1号 |
51193162 |
养路费征稽处稽查大队 |
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9号 |
63538783 |
通州养路费征稽所 |
通州区运河大街80号 |
60528674 |
顺义养路费征稽所 |
顺义区潮白大桥东 |
89470169 |
怀柔养路费征稽所 |
怀柔区迎宾北环岛西北角 |
89683605 |
密云养路费征稽所 |
密云县西大桥路71号 |
69041834 |
密云养路费征稽分所 |
密云县古北口镇 |
81051109 |
平谷养路费征稽所 |
平谷区城关新平西路 |
69961553 |
大兴养路费征稽所 |
大兴区黄村海子角 |
61242278 |
房山养路费征稽所 |
房山区城关镇马各庄村北 |
89323127 |
昌平养路费征稽所 |
昌平区永安32号 |
69742712 |
延庆养路费征稽所 |
延庆旅游局南侧 |
81196855 |
门头沟养路费征稽所 |
门头沟区石龙北路28号 |
69807194 |
门头沟养路费征稽分所 |
门头沟区清水道班院内 |
60855982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当日
办理程序:
一、养路费缴纳范围
1、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含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牌照(包括临时牌照、教练牌照)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挂车、悬挂试车号牌的试验车、摩托车。
2、军事、武警系统改挂地方号牌的车辆。
3、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车辆。
4、国家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在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时,也应缴纳养路费。
二、养路费征收方式
使用现金或支票结算方式征收养路费。
三、车辆异动办理
1、新购车辆:须于领取牌照后5日内持行驶证到征稽所缴纳养路费。首次缴纳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征,5日以后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的,从第6日开始每逾一日按日加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2、外省转入车辆:持养路费转籍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3、停驶车辆:持车辆管理所开具的“机动车停驶证明”当月内到征稽所办理养路费次月停征手续。车辆报停当月收费不予退费,复驶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征。
4、报废车辆:持车辆管理所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或“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当月内办理次月养路费注销手续。
5、本市过户: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过户发票办理(变更牌号需要变号证明)。
6、转籍车辆:持车辆管理所开具的“机动车转移证明”当月内办理养路费转出手续。
7、海关罚没拍卖车辆:持海关罚没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经审批后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8、本市车辆在外地缴费:需先到车籍所在征稽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未缴纳养路费处理。
9、丢失车辆:持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丢失车辆发还,持丢失车辆发还通知书办理丢失车辆的养路费缴纳手续。
10、扣押车辆: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车辆扣押证明,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扣押车辆发还时持相应的发还证明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11、交通事故车辆:持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扣押证明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车辆发还持发还证明及停车场存车费发票办理养路费起征手续。
12、火灾车辆:如烧毁,需消防局证明,保险公司理赔证明及现场照片或车辆管理所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办理注销手续。
13、车辆因交通事故或火灾需修理的,请先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停驶手续,凭“机动车停驶证明”办理次月养路费停征手续。
四、养路费处罚规定
拖欠、逃缴养路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养路费,按日加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外,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1、拖欠、逃缴连续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应缴费额30%的罚款;连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处以应缴费额40%的罚款;满一年的,处以应缴费额50%的罚款;拖欠、逃缴连续时间超过一年不满一年半的,处以应缴费额60%的罚款;超过一年半不满二年的,处以应缴费额80%的罚款;二年以上的,处以应缴费额100%的罚款。
2、无车辆牌照又未缴纳养路费行驶的,或报停后在停驶期间行驶的;以假报车辆使用性质、载重吨位、营运收入及转借养路费凭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以倒换车辆号牌,涂改、伪造养路费凭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处所欠费额2倍的罚款。
3、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养路费罚款由被处罚人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或各商业银行分理处以上营业部门缴纳。
收费依据:
编号 |
车辆种类 |
单 位 |
费额 |
说 明 |
1 |
客车 |
元/月吨 |
220 |
每十个核定乘座折合一吨(含驾驶员座位)。 |
2 |
货车 |
元/月吨 |
220 |
包括后三轮摩托车。不足一吨的按实际核定载重吨位计算。 |
3 |
客货两用车 |
元/月吨 |
220 |
核定载客人数折合吨位与核定载重量合并计算。 |
4 |
半挂车 |
元/月吨 |
220 |
载重量小于或等于10吨部分。 |
110 |
载重量大于10吨部分。 | |||
5 |
半挂牵引车 |
元/月吨 |
110 |
|
6 |
重型汽车 |
元/月吨 |
220 |
载重量小于或等于10吨部分。 |
110 |
载重量大于10吨部分。 | |||
7 |
大型拖板车 |
元/月吨 |
110 |
载重量小于或等于20吨部分 |
55 |
载重量大于20吨但小于或等于40吨部分。 | |||
73 |
或按费率计征。 | |||
8 |
不能载货的特种车 |
元/月吨 |
110 |
包括固定装置的自重吨位 |
9 |
拖拉机 |
元/月吨 |
140 |
每二十马力折合一吨位,十马力以下的按半吨计征。其挂车不另征费。 |
10 |
二轮摩托 |
元/月辆 |
15 |
含两轮轻骑,按季度征收。一月底一次性缴纳的,每辆征收150元。 |
11 |
侧三轮摩托 |
元/月辆 |
20 |
一月底前一次性缴纳的,每辆征收200元。 |
12 |
三轮农用 运输 |
元/月辆 |
35 |
|
13 |
四轮农用 运输 |
元/月吨 |
70 |
六轮农用车按货车计征 |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发[1987]92号)
2、《北京市公路条例》
3、《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
4、《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京政发[199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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