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披露康菲溢油事故养殖户赔偿案立案过程
发布日期:2012-02-27 作者:叶丹平律师
天津海事法院2011年12月30日已受理“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引发的养殖户损害赔偿纠纷案。鉴于社会广泛关注此案,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日前对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李秀杰进行了专访。
涉及当事人多,立案比较复杂嘉定离婚纠纷代理律师、嘉定婚姻家庭代理律师
问:能否介绍当事人递交诉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有何主要诉求?
答:目前,天津海事法院共收到2起涉及“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引发的养殖户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材料,共涉及136名养殖户。12月7日,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栾树海等29名海产养殖户,向天津海事法院递交了诉状。12月13日,河北省李学志等107名养殖户也递交了诉状。
栾树海等29名海产养殖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赔偿对他们因溢油事故造成的养殖损失2.347亿元;其次,要求二被告支付703万元的鉴定费用;第三,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诉讼理由是,29名养殖户在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的海滩从事水产养殖,由于康菲公司漏油污染造成了养殖的海参、车虾大量死亡,同时,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没有向社会公布污染的事实,造成养殖户误将含有油污的海水纳入了养殖池。2011年7月11日,养殖户发现养殖池内的海参和车虾大量死亡,发现损害之后,29名养殖户分别委托了鉴定机构对污染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养殖池内海水、海藻有大量的石油烃,对于受损的海参、车虾进行检验的结果是,石油烃不合格造成养殖物的死亡。
29名起诉人认为,由于被告的污染行为造成损失,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进行赔偿。
30日受理的是栾树海等29名养殖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损害赔偿案。法院方面正在对李学志等107名养殖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的原告身份进行逐一核对。
将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案件
问:为什么是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法院将如何审理案件?
答: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需要满足4个条件:一是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要有明确的被告,三是要有明确的、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四要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从这起案件来看,原告应当在起诉时,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受到损害并证明原告的损失,同时原告起诉要符合法院的管辖范围。这起案件是在海上发生的因油污损害引起的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属于天津海事法院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逐一核查起诉人,确认其起诉条件
问:立案前法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为何现在宣布受理案件?
答: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要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进行核实,核实之后才能做出是否受理起诉的决定。为能够证实、查实起诉人的真实身份以及起诉是否系起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就要逐户逐人查实。身份核实完毕后,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起诉条件了,才能做出是否受理起诉的决定。
天津海事法院收到原告方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案件涉及当事人人数多,提供的证据材料也很多,但是从当时递交的法院诉状来看,只有3名诉讼代表人的签字。法院无法依据这3个代表人签字,来确认是否诉讼代表人已经得到所称的全体原告方委托。为此向诉讼代表人提出了修改诉状、补充提供符合起诉条件所必要的证据的要求。
诉讼代表人对诉状进行了修改,但法院方面又发现原告名称是打印的,在打印的名称处有按压的指印。法院不能确定指印是否是起诉原告本人所按,同时对于起诉人身份进行核实,要求每个起诉人在诉状上进行签字并按指印;为了确定起诉人的起诉行为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法官亲自到唐山乐亭进行逐人逐户核实。
法院表示“对当事人双方负责”
问:法院在具体核实情况中发现了哪些问题?
答:在核实中我们发现一部分起诉人是有亲属代为签字和代为按指印的;有的起诉人姓名出现了错字和误写。法官提示由起诉人持身份证进行笔录,每个人确认起诉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推举诉讼代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鉴于原告人数众多,有的自身享有海域使用权,有的是通过转包合同取得海域使用权,其构成复杂。不做细致的核对工作,难以核查清楚。
同时,在起诉人中,有一当事人在大连刚做完手术,也请求到乐亭来。法院方面考虑到当事人身体还没有完全康复,于是委托大连海事法院到起诉人住所进行了调查核实。还有一当事人因有急事不能前来,法院方面也委托大连海事法院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这样做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是对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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