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外地大学生(北京)(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引进外地大学生的工作程序 |
2006-04-05 |
引进外地生源大学生需符合京人发[2005]108号文件规定。 市教委直属及高校用人单位准备所需材料后报市教委人事处;中小学将引进毕业生材料报区县教委审批后,由区县教委报市教委人事处。 |
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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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受理时限:每年第一个工作日起至规定的截止日期; 2、答复时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申办对象资格: | 申请进沪就业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须具备下列条件: 1、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记录,身心健康;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一般为毕业研究生或上海高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划转地方的普通高等院校和列入"211工程"建设计划的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的本科毕业生; 4、已与上海市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不符合前款第3项的应届毕业生,须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进沪就业: 1、荣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学生或学生干部称号的; 2、所学属上海高校缺门专业的; 3、所学属上海重点工程、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艰苦行业急需紧缺专业的; 4、父母一方由上海"支边"、"支内"或常住户口已迁入上海。 5、有其他特殊条件和原因。上述紧缺专业参照市政府同意并批准发布、上海市人事局制定的《上海市年度专业人才开发目录》。 |
申办手续: | 1、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 2、由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3、就业协议书; 4、由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 5、由学校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认证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6、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奖证书复印件。如毕业生父母一方"支边"、"支内"或常住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出具由户籍管理部门盖章的有关证明;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毕业生与父母关系证明。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用人单位申请; 2、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对审批对象进行初审、复审; 3、如审批通过,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4、对报到后一年内擅自离开就业单位另行择业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受理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并提出处理意见: (1)受理申请; (2)对单位意见进行审批; (3)将处理意见书面批复用人单位; (4)由用人单位将学生户籍、档案退毕业学校,并由学校将学生户籍档案转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
办理依据: | 1、《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控制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87]2号); 2、上海市教委、市计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1998]24号); 3、上海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关于年度进人指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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