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温州人假冒仙居人骗取护照偷越国境 “帮忙”的仙居人被判刑
2005年10月07日
1999年11月27日,四名出国打工的温州人持假冒仙居人因公出国的护照在上海虹桥机场登机飞往某国。
2005年5月26日,“帮忙”骗取出国护照的仙居人陈某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事情还得从六年前说起。
1999年初,四名温州人欲到外国打工,苦于无门,欲假冒仙居人骗取因公护照假偷越国境。仙居人周某某、陈某为其收集了周XX、林XX、王XX、陈XX四个仙居人的身份证,并将这四个仙居人的名字分别挂在四家企业,并冠以付经理、付厂长等头衔。仙居县对外友好协会将这四个仙居人的名字及周某某等人报给外国一家公司,叫外国这家公司向中国发邀请函,邀请这四个“仙居人”及周某某等人前往外国这家公司考察。收到外国这家公司的邀请函后,经外事部门审批,这四个“仙居人”及周某某等人取得了外事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并通过了这四个“仙居人”挂名企业所在乡镇党委和县委组织部门的政审。然后,将四个要出国打工的温州人的照片冒充上述四个仙居人的名字及周某某等人上报,骗取了因公出国护照。外事部门指定由周某某任该赴某国出国考察代表团团长。在出国前,仙居外事办对出国人员进行出国前教育,讲课人讲课所使用的语言是仙居方言,四个冒充仙居人的温州人根本听不懂,对讲课毫无反映。1999年11月27日,陈某和仙居外事办负责人用两辆出租车将周某某和四名冒充仙居人的温州人送到上海虹桥机场登机赴某国。温州人的家属在确定其家人到达某国后,以保证金的名义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出国考察期满后,四名冒充仙居人的温州人滞留某国未回,仅周某某一人回国,东窗事发。安全部门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05年 4月26日,检察机关以仙检刑诉(200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一、建议本案定为骗取出境证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该法律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宜定骗取出境证件罪而不宜定组织偷越国(边)境罪。
二、本案应属单位涉案,被告人陈某是涉案单位下属的的工作人员,是单位涉案的一个责任人员。
三、在骗取出境证件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所起的作用较少。
四、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认为应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05年5月26日,法院作出(2005)仙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注:周某某等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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