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死亡的赔偿案应以全部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害人死亡的赔偿案应以全部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2007年07月17日
2006年4月5日晨,俞爱女从溪头村骑自行车经俞店村驶往郑桥村看望其母俞巧明,在穿越临石线(71KM+100M)时,与被告驾驶的自西向东的浙JF6977号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俞爱女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自行车被撞坏的交通事故,仙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2006)第0003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与俞爱女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害人俞爱女(32岁)有三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母亲俞巧明(1945年7月19日出生,已丧夫,是有精神障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有二个女儿,长女俞爱娟、次女俞爱女)、丈夫方炳林(1966年12月5日出生)、女儿方霄颖(1999年1月20日出生)。事故发生后,赔偿案还未解决,俞巧明就与方炳林、方霄颖之间为争赔偿款而发生纠纷。 2006年5月17日,俞巧明由其长女为法定代理人出于某种目的背着另二个继承人,单独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仙居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另二个继承人方炳林、方霄颖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原告方炳林、方霄颖聘请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应东峰律师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仙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由被告赔偿三原告总损失228158元的60%即136894.8元,其中赔偿给原告方炳林、方霄颖79014.9元、赔偿给原告俞巧明57880.9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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