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礼宾律师办理“陈某滔贩卖毒品案”(从轻处罚,判处七个月)
发布日期:2011-12-25 作者:黄礼宾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14日以“穗荔检刑诉字第(2010)562号”《起诉书》,起诉陈某滔贩卖毒品罪。起诉书内容: 2010年4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滔带毒品1包到本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竹园餐厅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向周某尧贩卖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检验,缴获的毒品1包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滔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特提起公诉,请求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
黄礼宾律师在本案侦查阶段已介入本案,担任陈某滔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取得很大的成果;审查起诉阶依法阅卷,提出详尽的《律师意见书》给检察院,反映律师辩护意见,审判阶段出席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庭审辩护,提出详尽的罪轻辩护意见:1、陈某滔贩卖的毒品少,情节较轻,应从轻处罚;2、 陈某滔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归案后具有坦白罪行、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本案存在公安办案部门布控,线人周某尧、亚健引诱陈某滔犯罪的情节,应对陈伯滔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对陈某滔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 (2010)荔法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书》,从轻判决被告人陈某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陈某滔表示服判不上诉,其家人对结果认同,并对卢律师深表感谢!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