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留置送达的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11-12-0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或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见证,把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但留置送达存在很多问题。
(一)送达签收人范围过小,实践中此制度难以实施
一是一些基层组织不愿为,总是找托词推之;二是一些基层组织怕麻烦而不敢为,因为有的当事人在基层组织代表人配合送达后与基层组织纠缠,甚至直接到配合人员家中闹事;三是客观上很难为,当被送达人拒收时,送达人很难及时找到基层组织的代表,而当基层组织的代表出现时,被送达人往往早已“铁将军”把门。
(二)单位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况增多
受送达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只能交给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对法人、其它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因种种原因拒绝签收诉讼文书。
(三)成为受送达人拖延诉讼的保障
一些人知道被起诉后,就开始失踪,千方百计的阻止诉讼文书的送达。
(四)送达地点的范围过窄
实践中,一般也是以受送达人的住所地、从业场所为送达地。但是当前采用直接送达方式能够顺利送达的案件越来越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受送达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找到。一般来说,官司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大都是当事人百般追讨未果,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大部分都在工作时间内送达,由于当事人外出上班、做生意等原因,很难找到。
完善留置送达的几点建议:
1、取消见证形式的要求,简化留置送达的手续。在理论上,见证要求给了被告方“避讼”的空间,当被告方有意回避法院又无见证人时,法院依法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取消见证人不影响受送达对象诉讼权利的实现,反而能让这些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保障了另一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顺利实现。
2、取消留置场所的限制。增加留置送达的灵活性。
3、增加留置送达的法律条款。增加“补充留置送达”制度,即在遇到当事人“软”拒收时,可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留置于当地的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并将留置或留交的情形作成书面通知,张贴于受送达人的住所门上,即视为送达。
4、利用影视等作为留置送达的依据。把不愿意签收和不愿意签字的到场见证人用摄像或录音的形式,客观准确地记录下送达的全过程,并由送达人员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面签名,作留置送达的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
谭亮,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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