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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草案“一审终审”个人观点

发布日期:2011-10-30    作者:宋显明律师
2011年10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民事诉讼法草案设立小额诉讼制度,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他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对于该草案,笔者认为不合适。首先我国的审判制度是二审终审,这是对于因基层法院审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而造成的一审判决错误而给予当事人的一个通过二审来改判继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我国的诉讼制度并不是无休止的,而是经过二审便不能继续向上一级诉讼(再审属于救济程序)。二审终审一是对基层法院的审判的一种监督和约束,二是诉讼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不能因为标的额小便剥夺了该权利。
另外,对于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在某种程度上形同虚设的。我国法院的收费标准是以10000元为第一个界限的,10000元以下诉讼收费一律50元。因此5000元和10000元的立案收费是一样的。如果原告缺乏对法院的信任或者存在某种恶意,完全可以将诉讼标的由5000加到5001或者10000元。这样以来,一审终审便无法实现。同时,一审终审必然对于一审法的判决少了有效的监督,也给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私下沟通创造了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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