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在实务中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1-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年3月,张某打了一的士称去某个地方,当车行至偏僻无人处时,便掏出水果刀对出租车司机郑某实施抢劫,抢的40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张某下了车后威胁郑某不许报警,在张某刚下车后,郑某便开车追赶并撞张某,将张某撞伤。
【分歧】
对本案司机郑某防卫是否适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属于正当防卫,防卫适时,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郑某属于防卫不适时,张某的抢劫行为已经结束,郑某应对撞伤张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五大要件:一是要有侵害现实的存在;二是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三是具有防卫意识;四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五是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
具体到本案,张某已劫得财物并已下车,其抢劫已经既遂,但张某还未逃离现场,张某非法占有郑某的财物的不法状态尚在继续中,郑某完全可以用防卫手段制止张某非法占有自己财物的不法状态,挽回自己的损失,因此张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郑某可以对张某实施防卫行为。综上所述,郑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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