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被确认前就砍伐林木应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9年6月,邓家村、罗家村、骆家村对位于三个村庄的交汇处的一块面积为60亩的山林,产生权属争议。该山林种有近9000株杉树,三个村庄均对其主张所有权,并提出一些相关证据。关系十分紧张,后经过乡政府多次召集三家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骆家村见无法达成一致,并坚信山林系其村子所有。7月28日晚,该村召集30名青壮男丁,砍伐该片杉树近3000株。后经县政府查阅、收集有关证据,认定该片山林权属归罗家村。
【分歧】
对骆家村30名青壮男丁砍伐林木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骆家村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林木且数目巨大,应定盗伐林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应定滥伐林木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定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认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其他数目,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所以,骆家村30名青壮男丁的行为应定滥伐林木罪。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熊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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