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老公抢走老婆店中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7月13日张某因赌博输了钱,遂到妻子店中强行拿走店内价值480元的一套西服和现金500元,还将阻拦的店员打伤。
【分歧】
张某行为可否构成抢劫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劫取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为个人使用,不构成犯罪。
【管析】
原文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一、张某主观上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客观上采取了暴力手段,实施了抢劫行为等,表面上看,张某行为确实符合抢劫罪一般特征,但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具有特殊性,张某所劫取的店中财产在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管理和使用,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本案张某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不宜以抢劫罪论处。”
本文笔者赞同吴凰行同志的观点,但认为其理由过于牵强,说理过于简单、不够充分。现本文笔者就其理由部分,特作如下几点补充:
一、从该案表面形式来看,行为人张某似乎完全具备了构成抢劫罪的全部要件。即“张某主观上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客观上采取了暴力手段,实施了抢劫行为等”。但本文笔者认为,判断一个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不但要考虑其表面特征,还需考虑其实质特征,即行为的目的性。
二、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也是犯罪构成要件中最本质的要件。所谓危害行为,是指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看其形式特征外,还应满足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可能触犯刑法,侵害刑法上的法益。从该案可以看出行为人张某在形式要件上完全符合构成抢劫罪的行为特征,但其行为是否意味着就构成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即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张某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并未对社会法益或他人法益造成任何威胁或侵害,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社会危害性)。
综上,本文笔者赞同原文笔者的观点,即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黄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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