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未尽核实义务上门开锁致被盗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1-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3月15日上午,某开锁服务公司接到一客户电话。称自己钥匙掉了,要该公司派一工作人员上门开锁。该公司遂派工作人员张某来到小区,张某看到一男子站在门口,在没有核实对方的身份情况下,就帮其开锁。后才知道该男子其实是小偷,将该房屋内的财物洗劫一空。房屋主人李某知道情况后,便找到开锁服务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该公司认为东西是小偷偷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分歧】
未尽核实义务上门开锁致被盗如何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该公司应该和小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他的开锁行为帮助了小偷。
第二种观点,公司的职工并没有和小偷有盗窃东西意思上的联络,所以应当按自己的过错大小按份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发生在2010年3月15日,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应适用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该公司的员工张某,在开锁之前有一个核实对方的身份的义务,其未尽到义务,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张某是开锁公司的职员,其失职行为是职务行为,应当由其工作单位开锁公司承担责任,故该公司应该和小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符合有损失就有填补的法律原理,才能尽可能保护无过错人合法利益。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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