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能否加罪名?
发布日期:2011-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上诉人赵某因涉嫌犯有两次贪污行为和一次受贿行为,被一审法院判处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一审检察院并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涉嫌的第一次“贪污”行为实为职务侵占,将该次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即赵某的三次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及受贿罪。
[分歧]
对于一审定性存在错误,二审能否在不加刑的前提下增加罪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增加职务侵占罪,而原判贪污罪减轻刑罚,受贿罪不变,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按以上判决则增加了一个罪名,则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判决不宜增加职务侵占罪,应直接改判贪污罪与受贿罪二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评析]
本人同意第一种意见。第二种处理意见虽然确实减轻了上诉人的刑罚,也简化了诉讼程序,符合诉讼便宜原则,但对于上诉人的部分犯罪行为不做认定,严重忽视了上诉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违反了实体上的正义。而第一种处理意见既依法减轻了上诉人的刑罚,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正义,又对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了充分认定,也没有违反刑法的实体正义。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钟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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