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拿走朋友笔记本电脑后卖掉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9年8月,康某来到朋友刘某家里,看到刘某家新买的一台价值5000余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放在桌上,于是趁刘某不注意的时候,拿起电脑偷偷溜出房间。随后,康某给刘某发了一条短信,告知刘某其借用电脑几天,到时一定奉还。第二天,康某便将电脑卖掉,得款3000元。
[分歧]
拿走朋友笔记本电脑后告知并卖掉是否构成犯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康某系刘某的朋友,且康某在拿走电脑后以短信告知了刘某,短信中说明是借用几天,这是一种民事要约,只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康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康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朋友电脑之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将电脑拿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因此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康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将朋友的电脑拿走并卖掉,这符合诈骗罪之构成,应当是构成诈骗罪。
[管析]
曾东林同志认为康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笔者不同意该观点,认为康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理由:
1、 康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本案中,康某发短信告知刘某前,刘某已经失去了对笔记本电脑的控制,即刘某无法再处分该电脑,,也就是说刘某不是基于康某的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后而交付该电脑,故康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康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案中,康某已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刘某不注意的时候偷偷拿走了笔记本电脑,属于秘密窃取,且已离开作案现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曾东林同志认为康某并没有想要隐瞒其窃取笔记本电脑的事实,康某的行为不构成秘密窃取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康某发短信的行为不能否定康某获取笔记本电脑的非法性,即不能否定康某的盗窃事实。
作者:万安县人民法院 何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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