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朋友笔记本电脑后卖掉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1-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9年8月,康某来到朋友刘某家里,看到刘某家新买的一台价值5000余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放在桌上,于是趁刘某不注意的时候,拿起电脑偷偷溜出房间。随后,康某给刘某发了一条短信,告知刘某其借用电脑几天,到时一定奉还。第二天,康某便将电脑卖掉,得款3000元。
[分歧]
拿走朋友笔记本电脑后告知并卖掉是否构成犯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康某系刘某的朋友,且康某在拿走电脑后以短信告知了刘某,短信中说明是借用几天,这是一种民事要约,只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康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康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朋友电脑之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将电脑拿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因此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康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将朋友的电脑拿走并卖掉,这符合诈骗罪之构成,应当是构成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中康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康某的行为不是一种民事要约行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要约有三个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3.要约必须到达。显然,本案中康某并没有订立借用合同之意,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打算归还刘某笔记本电脑的意思,这可以从第二天其将电脑以3000元出卖的行为中看出,其发短信给刘某只是一个幌子。困此,不能认为康某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要约行为。
康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案中,康某是在刘某不注意的时候偷偷拿走了笔记本,似乎属于秘密窃取,但实际上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所使用的是不被受害人发觉的方法取得并且占有公私财物,而康某在将笔记本拿走之后就发短信告知了刘某。显然,康某并没有想要隐瞒此事,康某的行为不构成秘密窃取,也就不构成盗窃罪。
康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本案中,康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故意,因为他拿走电脑的第二天就将电脑卖掉,可以看出他根本就不想返还受害人,实质就是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康某发短信告知刘某只是骗取电脑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混淆其取得电脑的非法性。康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隐瞒真相、骗取电脑的行为,因此,康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诈骗罪。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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