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数额巨大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分歧]对三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虽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但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应定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三被告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行为,从侵犯的客体、犯罪目的、行为手段上看,即构成招摇撞骗罪又构成诈骗罪,即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像竞合犯,处理想像竞合犯的案件,应当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结合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这种犯罪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待,并贯彻从重罪处断的原则:(1)骗取财物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限制,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成立无数额较大的限制,法定最高刑为10年,显然,后者要重于前者,因此,这时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2)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招摇撞骗罪最重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诈骗罪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显然诈骗罪高于招摇撞骗罪。因此,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已不再为招摇撞骗罪所包括,而应适用想像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本案就属于这样一种情况。
综上所述,三被告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按照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周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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