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不还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分歧】对张某这种租车不还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只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其与汽车租赁公司只是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汽车租赁公司可通过诉讼要求张某支付租金、归还轿车并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的行为不是民事欺诈行为。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往往与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两者之间有诸多相同点,例如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过程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的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等。但是二者也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二者的主观方面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以签订合同为名,行诈骗对方财物之实;而民事欺诈的行为人主观上虽然也有诈欺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而是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具体到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张某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在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为从本案案情来看,张某利用其是该汽车租赁公司老客户,将轿车租到手后就“并未向往常一样按约及时缴纳租金,也未向该公司告知汽车使用情况、下落及电话更换的联系方式,而是更换电话号码后隐匿起来”。张某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其次,本案张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主要表现在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张某的行为符合上述客观要件中第4种的规定,所以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黄小红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2026年7月张家口专业靠谱王世忠律师案例分享:庞某6400万房产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化解开发商债务查封难题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专业靠谱贪污受贿罪律师葛晓波,陈某兴村干部征地贪污案完整判例拆解,职务犯罪实战辩护经验深度分享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专业靠谱无罪刑事诉讼葛晓波律师案例分享:薛某非法采矿涉案 472 万,经精细化辩护成功获缓刑
- 2026年7月专业靠谱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河南郑州L医生非法经营二类精神药品不起诉案,实务刑辩案例深度拆解分享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贪污受贿罪专业靠谱律师葛晓波,陈某兴村干部征地贪腐案实战判例深度分享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专业靠谱葛晓波无罪刑事诉讼分享:刘某侵占自诉四次庭审辩护,终获无罪典型案例剖析
- 一男子因身份证乱借获刑一年半
- 被骗了起诉卡主能赔钱吗
-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成功推动刑事案件立案,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