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转移他人注意力后趁机取走财物是抢还是盗?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刘某与易某(在逃)在一网吧上网时,发现正在上网的余某将一部手机放在电脑桌上,刘某即与易某商量将受害人余某手机拿走。之后,刘某在身后将余某的眼睛蒙住,易某趁机将手机拿走并往外跑,刘某见手机得手也往外跑。余某发现手机不见大声喊叫,闻讯赶来的群众随后将刘某抓获。

  [分歧]

  转移他人注意力后趁机取走财物为何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条文中的“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系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刘某用手蒙住他人眼睛的行为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为了当场占有财物,而使用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使受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状态的方法。典型的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这些“其他方法”的典型特征是必须直接针对他人身体施加的影响力,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或者使其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失去反抗能力。而本案中,刘某对受害人余某蒙眼睛的行为,并未使余某失去反抗力,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

  第二、受害人余某不是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本案中,受害人余某被刘某蒙住眼睛后,以为是同学或熟人跟她恶作剧,其心理上并未产生恐惧和受胁迫感,只是易某将手机拿走,刘某也走后,余某发现手机不见了,才大声喊叫。

  第三、易某、刘某共同作案拿走手机的行为属秘密窃取,应定性为盗窃罪。本案中刘某与易某采取“声东击西”的方法,用蒙眼睛的手段转移受害人余某注意力,在余某未察觉的情况下将手机盗走,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构成盗窃罪。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维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