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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口角气死第三人 该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1-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因在村内建房产生争执,加上俩家多年的积怨,王某与李某互相指责,开口大骂。王某之妻闻讯赶来,由于情绪异常激动,一句话也说不出来,不大一会儿就出现全身抽搐,随之昏倒在地。王某急忙将妻子送往镇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不明。王某将李某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该对王某之妻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之妻的死是因其自身身体问题造成的,其死亡与李某没有直接上的法律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之妻不是当事人,无主体资格。当时口角是发生在王某和李某之间,王妻不在现场,即使后来来都现场,其也并未加入到口水战之中,不是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如果王妻是在跟李某互相谩骂过程中昏倒在地继而死亡的,在某种情况下李某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

其次,李某对王某之妻的死亡不存在主观过错,无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口水战多么不堪入耳,但都是发生在两者之间的,李某不可能想到王某之妻会突然来到,即使她来到现场,李某也不可能预测到她会因言辞激烈而死亡。

第三,王某之妻的死亡与李某和王某的争吵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生活常识分析,如果李某明知王某会因生气而导致健康严重受损而依旧恶语相向,那么,李某就应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李某的行为与王某的健康受损就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然而本案中,昏倒在地不治而亡的是第三人王某之妻而非当事人王某,李某更不会想到王某之妻存在气大伤身的问题,王妻的死亡是系其自身身体素质的原因造成的,故李某与王妻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李某不应对王某之妻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滑县法院 朱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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