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以假币换取实物的行为是使用假币还是出售假币
发布日期:2011-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7年2月,王某通过其亲戚弄来假币3万元,他让朋友帮助他联系买主,朋友说有人愿意以实物换假币。4月,王某在朋友介绍下以7000元假币换取李某的一部新款手机。后王某又以1.5万元假币换取辛某的一台电脑,又用剩余的假币换取刘某经销的一辆电动车。买主李某在使用换取的假币购买商品时被人识破,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交代将王某抓获。
[分歧]
对卖主王某以假币换取实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理由是:出售假币是把假币当作商品卖给对方,从对方那里得到货币,而使用假币是把假币冒充为货币支付给对方,从对方那里获得商品。因此,卖主以假币换取商品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用假币换取实物时,没有向对方隐瞒使用假币的事实,表面上看是使用假币,实质上是出售假币。因此,王某的行为应构成出售假币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以假币换取实物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理由是:
第一,不能从交易的结果看卖主是否从对方那里获取的是货币还是实物来区分出售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在通常的情况下,行为人出售假币是为了从对方那里获得货币,但是行为人在对方没有货币或者货币不足时,往往也会允许对方将具有一定价值的实物折价进行交易,这和以假币直接购物的使用假币行为的表现形式极为相似。出售和使用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出售和使用的对象都是假币,而假币既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出售,又可以冒充货币进行支付使用。因此,从表面上看,出售假币和使用假币都可以表现为以假币换取实物的行为。
第二,出售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出售假币是以假币进行的买卖交易,买卖双方都知道标的物的性质,而使用假币是一种卖方单方面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买方利益的欺诈行为,卖方以假充真,买方毫不知情。在司法实践中,出售假币常常表现为以低于假币面额的价格进行交易,而使用假币常常表现为按照假币的面额进行交易。具体到本案而言,买主李某、辛某和刘某都知道自己的财产换取的是假币,他们自愿用自己的财产和王某交易,王某并没有欺骗他们,双方完全自愿,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王某虽然没有获得货币,但是获得了有价值的实物,其以假币换取实物的行为从本质上看仍然是出售假币的行为,故应构成出售假币罪。
确山县法院 孙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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