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婴出生后被割喉遗弃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1-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观点一:本案符合遗弃罪的构成特征,构成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是指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特征为:
一、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具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所以不但影响恶劣,而且也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法律这样规定有助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应当扶养却拒不扶养的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人是指:夫妻、父母、成年子女、养父母、继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能力的兄弟姐妹等。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上述四个特征只要同时具备,就构成遗弃罪。结合本案看,这起遗弃男婴的行为人不论从主体、主观方面,还是从客体、客观方面看,都符合此特征,所以构成了遗弃罪。
观点二:本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特征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作为的,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也有不作为的,如眼看幼儿烧伤烧死和淹死,负有保护责任的监护人却无动于衷。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总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故意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就可构成本罪。本案男婴被胶布包缠,颈部有多处利器伤口,气管被穿破并大量出血的现象说明,该是被他人故意致伤的,此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构成了伤害罪。
观点三:本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中性质最为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所以包括被害人的亲戚朋友、父母、兄弟等;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有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该罪的客观要件是,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作为的和不作为的均可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进行等。
之所以认为本案构成故意杀人罪有如下理由:一是因为被害婴儿虽然不是常见的几种杀人动机所为,但是,因为超生、认为婴儿残疾或因夫妻不和而拿孩子出气故意杀死婴儿的现象大有人在。二是婴儿属于有机体,因为婴儿已经脱离母体能够进行独立呼吸,已算是有独立生命的公民。三是从男婴受伤的部位看,伤的全是要害之处,即人的颈部和气管,并形成多处利器伤口和大量出血。四是行为人杀害该男婴后又将其“尸体”作为垃圾弃于垃圾桶里。这些种种表现,符合上述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所以构成意杀人罪。
观点四:本案构成何罪应抓住行为人后看其主观故意
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罪,在未抓住犯罪嫌疑人之前还不好下结论。因为,从犯罪构成理论上看,一种行为构成某罪,衡量的标准要看作案行为是否同时符合构成某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四个方面的要求。而本案眼下不好定论的正是缺乏上述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中的一个,即不清楚本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上所述,在区别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中,主观意图和主观动机是重要一环,弄不准犯罪嫌疑人究竟是企图以杀人为目的还是以伤害为目的的情况下,就确定不了定何罪。针对本案来说,假如行为人的目的是杀害该男婴,即便男婴最终没死也应认定犯罪嫌疑人为杀人罪,因为,被害人(男婴)没死是犯罪嫌疑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这与认定其故意杀人行为的主观故意不相矛盾。与此同时,我们不能排除另一种可能,如果该男婴是被他人强行抱离的呢?如果行为人是为了报复该男婴的父母呢?所以说,衡量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很重要。
郑州市高新区法院 高山 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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