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起非法集资案的透视
发布日期:2011-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二: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期间,汤阴县瓦岗乡农民高某(原汤阴某金融机构代办员)以个人名义非法吸收农户存款,金额达1552700元,吸收存款的利率为2.52‰,尔后,又以10‰的利率贷给其他农户。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的家属将存款户的手续已全部转给贷款户,由贷款户还款。法院认为:被告人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两起非法集资案的共同特点及成因
一、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原都是银行机构的代办员或协助储蓄员,在本地已经家喻户晓;当其不再是银行机构的代办员或协助储蓄员时,群众并不知道,仍认为其是在代理银行行使职务。
二、这两起案件都发生在偏远的农村。银行的服务网络未能延伸到农村,致使农民在正规银行存取款很不方便,认为把一年来的辛苦钱存放在家里又怕偷,又怕鼠啃,还不如就近存在同村熟悉的某家,又有利息,存取又方便。
三、这两起案件受害人之多,受害时间之长足以说明了法律宣传的不到位。被告人违法之初,相当一部分储户也从中有所受益,利益诱惑使受害人越来越多,越陷越深。如果不是储户取不出钱,恐怕大多数受害者还以为被告人是本村“能人”,是在给大家办好事。
四、这两起案件的社会危害都很严重。非法集资除导致储户血本无归,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损失外,还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被告人肖某非法集资案除退出一少部分外,大多数存款不知下落。受害人到处上访告状,而国家又没有这方面专项资金予以补救,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不稳定因素。法院判决被告人退赔也因其已无赔付能力而等同一纸空文,有损司法权威。
两起非法集资案的不同点
这两起非法集资案虽然作案手法相同,但目的不同,案例一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案例二被告人的目的是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赚取高额利息,而非非法占有本息,它扰乱的是国家金融秩序,故案例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案例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应建议
1、加大法制宣传,让广大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避免上当受骗。
2、金融机构应延伸服务领域,尤其应向农村倾斜,方便农民正确理财,解除群众既不方便在家存放、又不便存取款的困难。
3、金融机构取消其代办点、员或协储员时,应及时在相应的区域内广泛公告,使原储户及广大群众知晓,并及时收回原代、协办人员的各种手续及印章,慎防留下隐患。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对辖区内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代、协办员、点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制订相应的法规细则,使违法者整个家庭成为赔偿的主体。利用加大对非法集资案的处罚打击力度,促使家庭成员对其进行监督。
汤阴县人民法院 付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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