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协议方式出卖被查封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析案]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利用假收据和协议书将门面房假卖给朱某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因双方不存在实际交易,执行异议也被裁定驳回,故不属于买卖被查封的财产的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明知相关房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予以非法处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笔者赞同后者观点,具体理由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条规定的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为选择性罪名。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活动。
二是本案中张某虚假买卖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处置即“变卖”查封的财产的行为?本罪中所谓“变卖”,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各种形式出卖给他人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而刑法的重要机能也在于保护法益。不管买卖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合理,只要从事实上或形式上变更了或者欲变更被查封的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进而妨害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扰乱民事诉讼活动的,就应当认定为本罪中的“变卖”,哪怕并未履行合法的转让手续。同时,虚假买卖查封财产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打击,这对于保护法益不被侵犯、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本罪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完毕该罪的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成立及既遂与否的标志,而不是以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志。如果行为人尚未实施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实行行为,则犯罪不能成立;而如果行为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实施完毕,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则不仅成立犯罪,犯罪亦宣告既遂。
三是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从刑法对本罪的罪状表述来看,是否构成本罪的一个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一般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行为的次数、财产的数量、故意内容和意图、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恶劣影响和损害后果的程度等。“情节严重”并不是专指行为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造成了有形的、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因为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没有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损害结果,但由于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大,严重侵害了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扰乱了民事诉讼活动,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情节严重”而认定成立该罪。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李振希 李海港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商业资讯网,企业推荐榜信息平台 河南郑州葛晓波律师解析贪污受贿罪案例:从五年到三年,靠专业技术抠定性,打掉重罪。
- 泉州市工伤事故纠纷怎么处理?比较专业的工伤事故纠纷律师林惠文结合罗某工伤获赔办案经过,普及工伤维权法律常识
- 马恩杰律师解析:网恋诈骗如何维权?
- 郑州基层职务犯罪完整复盘,经验丰富的贪污受贿案件律师葛晓波详解陈某兴村委副主任贪污拆迁安置款案件阅卷沟通与庭审辩护实操技巧
- 郑州无罪刑事诉讼办案实录:经验丰富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拆解刘某母女合伙经营侵占自诉案,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
- 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主犯获刑一年四个月
- 19名涉台人员团伙电信网络诈骗案金额核减辩护
- 诈骗医保基金案金额拆分辩护
- 2026年8月河南郑州诚信可信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案例分享:L 某涉妨害公务获不起诉,完整办案流程深度拆解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口碑好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王某涉诈骗争议案情复盘,详解刑事无罪辩护实务办案经过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经验丰富的葛晓波律师详解张某受贿涉案始末,职务犯罪案情复盘与辩护实务经验剖析
- 诈骗罪500余万成功撤案实录——郑州刑辩律师蔡旭昌实战解析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实战案例分享,张某夫妻恶意隐匿财产致案件终本,多方查控线索重启执行全额回款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案例分享:建材企业胜诉回款,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化解公司无财产执行困局
- 2026年7月张家口专业靠谱王世忠律师案例分享:庞某6400万房产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化解开发商债务查封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