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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公证赠予儿子一人

发布日期:2011-01-10    作者:曾能武律师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儿子和媳妇找我们借钱买房,可他们俩平时感情不好,我担心如果他们离婚后媳妇会分走一半房产。该怎么办啊?”昨日,家住武昌的朱先生找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能武咨询。   朱先生的儿子今年28岁,2年前结婚后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可时间一长,两代人总是有些矛盾。最近,儿子和媳妇提出想买套房子单独住,两人手头的钱却连首付都不够,只能向父母求助。
  朱先生和老伴平时省吃俭用,省下一笔钱,原本就是给儿子买房用的。可是,让二老担心的是,儿子和媳妇老是为点小事争吵不休,如果两个人离婚了房子可能就要被分走一半。
  对此,曾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被赠予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有特殊注明只赠予夫妻一方的,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朱先生的烦恼,曾律师建议他们与儿子、媳妇签订一份协议并进行公证,声明房子是自己赠予儿子一方的。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可将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朱先生名下,给夫妻双方使用,这样可省下以后的分房烦恼。(记者叶纯 通讯员沈妍 实习生刘小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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