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卖妇女犯拐卖妇女罪,获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0-12-19 作者:陶跃明律师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文三妹拐卖妇女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文三妹伙同贾向春以介绍外出务工为名拐卖妇女二人,文三妹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她,拐卖妇女罪的受害人变成被告人
据知情者介绍,文三妹也曾是拐卖妇女罪的受害者,她本人是被一个叫古成秀的拐骗至山西阳高县卖与他人为妻。文三妹在山西生活几年,经济状况并不理想,铤而走险拐卖妇女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0月,文三妹伙同贾向春以介绍到山西进厂务工为名,将綦江县石壕镇罗李村村民胡玫拐骗到山西阳高县龙泉镇,以9200元的价格卖给周旗为妻。
2004年11月,文三妹再次伙同贾向春以介绍到山西进厂务工为名,将綦江县石壕镇梨园村村民穆式拐骗到山西阳高县龙泉镇,以9500元的价格卖给刘玉海为妻。
律师:被告人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
文三妹的辩护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陶跃明提出文三妹系从犯,初犯,偶犯,其一贯表现较好,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悔罪,法制意识淡泊由拐卖妇女罪的受害人变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要求法院对文三妹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一审宣判后,文三妹未提起上诉。
律师分析认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拐卖妇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一审判决文三妹有期徒刑三年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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