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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继承的遗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0-10-23    作者:孔维席律师
    周女士来电咨询:婚后,我的丈夫作为独生子继承了公公的一套住房,产权已经过户到我丈夫的名下。现在我们的夫妻感情出现了危机,请问,假如我们以后离婚,继承的这套住房能否作为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产所得到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遗产仍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虽然房屋的产权人已经改为周女士丈夫的名字,但这套房屋仍属其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周女士的公公生前留有遗嘱,指定房产由其儿子继承,则该房屋属于继承者即周女士丈夫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第17、18条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北京 孔维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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