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0-09-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分歧]本案在处理时,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雷某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矿山或生意周转的事实,公开向不特定的多人多次借款人民币212.5万元,用于赌博和偿付前期借款本息,数额特别巨大并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雷某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矿山或生意周转的事实,并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人民币212.5万元,用于赌博和偿付前期借款本息,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雷某秀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或部份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无力偿还后潜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是:
第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行为。“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雷某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矿山或生意周转的事实,许以较高的利息为诱饵,向较为特定的人群即其熟悉的人借款。被告人既没有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为诱饵,也没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因此,被告人雷某秀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二,本案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异同点在于,主体方面,二罪都是一般主体。客体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者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主观方面,都是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后者表现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区分二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如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是,则构成其他诈骗犯罪。本案被告人雷某秀只是一个贩卖鸡鸭的小商贩,其以借后款还前款,折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虚构事实并许以3%或5%的高额月息为诱饵,与多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条),并将收取的大部份借款用于贿博,小部份借款用于偿付前期借款本息,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事情败露后潜逃。综上,雷某秀的诈骗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罪名,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罪质,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张学良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