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
发布日期:2010-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裁判要点】: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余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共计10 000元,赌资数额达52 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余某在逃期间,通过他人向公安机关表示有投案意愿,确已准备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二被告人所具有的情节,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鉴于董某、余某所具备的监管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余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评析】: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赌博之害,古往今来,一直为人们所深恶痛绝。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赌博是陷阱,希望大家不要有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侥幸致富心理。
作者: 谢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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