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少年200元,获取存折取款3000元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罗某(22岁)与小张(12岁)系邻居,2009年3月10日,罗某在某校门口见小张与其一朋友肖某发生争执。罗某即上前询问,得知是二人自行车相撞,肖某要小张赔偿,罗某即将肖某劝走。事后,为敲小张一点钱,谎称肖某要200元,否则肖某即要殴打小张。小张害怕,但又无钱,罗某则要小张想办法,小张便提出可将父母存折偷来,由罗某取200元,罗某同意。后小张在罗某的催逼下偷来父亲活期存折一本交给罗某。罗某将存折中的3000元全部取出不还。事后,小张父母获悉后,罗某拒不返还存款。
[分歧]
敲诈少年200元,获取存折取款3000元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罗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罗某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罗某构成盗窃罪。
第四种意见:罗某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罗某虚构了肖某要小张赔偿200元,否则肖某要打小张的事实,又以该虚构事实为基础勒索钱财,这一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竞合犯。但罗某敲诈和诈骗的目的均为200元,其唆使小张偷取父母的存折的行为未被评价。且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均是数额犯,200元不够犯罪起点,故罗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形式: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2、遗忘物;3、埋藏物。本案中存款不属于侵占罪的对象,故罗某不构成侵占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罗某显然对小张父亲存折中存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没有实行秘密窃取的行为,但其胁迫、唆使小张实行窃取其父存折并交给他,依“假手他人以实行之者,依正犯处罚之。”的间接正犯理论,罗某应构成盗窃罪。至于罗某敲诈或者或诈骗小张200元的行为,属于目的行为,按照牵连犯罪理论,被罗某盗窃行为实行行为所吸收,故罗某构成盗窃罪。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程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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