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少年200元,获取存折取款3000元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罗某(22岁)与小张(12岁)系邻居,2009年3月10日,罗某在某校门口见小张与其一朋友肖某发生争执。罗某即上前询问,得知是二人自行车相撞,肖某要小张赔偿,罗某即将肖某劝走。事后,为敲小张一点钱,谎称肖某要200元,否则肖某即要殴打小张。小张害怕,但又无钱,罗某则要小张想办法,小张便提出可将父母存折偷来,由罗某取200元,罗某同意。后小张在罗某的催逼下偷来父亲活期存折一本交给罗某。罗某将存折中的3000元全部取出不还。事后,小张父母获悉后,罗某拒不返还存款。
[分歧]
敲诈少年200元,获取存折取款3000元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罗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罗某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罗某构成盗窃罪。
第四种意见:罗某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罗某虚构了肖某要小张赔偿200元,否则肖某要打小张的事实,又以该虚构事实为基础勒索钱财,这一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竞合犯。但罗某敲诈和诈骗的目的均为200元,其唆使小张偷取父母的存折的行为未被评价。且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均是数额犯,200元不够犯罪起点,故罗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形式: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2、遗忘物;3、埋藏物。本案中存款不属于侵占罪的对象,故罗某不构成侵占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罗某显然对小张父亲存折中存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没有实行秘密窃取的行为,但其胁迫、唆使小张实行窃取其父存折并交给他,依“假手他人以实行之者,依正犯处罚之。”的间接正犯理论,罗某应构成盗窃罪。至于罗某敲诈或者或诈骗小张200元的行为,属于目的行为,按照牵连犯罪理论,被罗某盗窃行为实行行为所吸收,故罗某构成盗窃罪。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程文新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