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构成解说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安宽
2008年6月30日,信阳市林业局根据商城黄柏山林场的申请,批准该林场双尖林区一天门林点进行更新采伐,并发放了№0291337号林木采伐许可证。2007年6月信阳市林业局下通知确定徐玉杰为商城黄柏山林场伐中监督员。2008年7月1日,商城黄柏山林场办公会研究决定各林区主要负责人作为当年各林区伐中监督人,后召开会议宣布。担任双尖林区主任的被告人朱安宽为该林区一天门林点采伐的伐中监督人。在2008年7月至8月由承包人组织民工进行采伐的过程中,朱安宽身为伐中监督人,监督措施不力,造成该林点超面积采伐,致使超伐林木立木蓄积65.62m³。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安宽作为商城县黄柏山林场确定的双尖林区采伐林木伐中监督人,在采伐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导致超伐林木立木蓄积65.62m³,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朱安宽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安宽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争议焦点】
1. 本案被告人朱安宽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2. 罪名成立,被告人为何能够被免除刑罚?
【法律评析】
渎职罪的典型犯罪形态之一就是玩忽职守罪,它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我们从它的犯罪构成来分析此罪:
首先,它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由于国家的正常运转需要国家各个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正常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所以一旦有任何的工作人员故意不负责任,就会损害整个国家的管理制度,进而损害整个国家的文明发展进步。所以,作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个体,必须严格合法履行职责。
其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所以该罪是行为犯,行为必须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表现,不然不能成立犯罪,这是玩忽职守罪的首要成立条件。另外,
这种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首先可以分析,行为的损害对象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并且是造成你重大损失,否则也不能成立玩忽职守罪。所以对玩忽职守的解释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这是和其履行职责相关的,否则就没有管理职责,那么就不会涉及国利益。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后就是该罪的主观方面很特殊,只能是过失,别的心态都不能成立该罪。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最后造成共同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实际受损的巨大损失。
本案的被告朱安宽,作为双尖林区采伐监督人,却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导致65.62m³超伐采伐证规定面积11亩,他的这种果实行为造成国家林业资源被损害的事实,所以能够成立玩忽职守罪。
由于玩忽职守罪要根据所造成后果确定刑罚,而我国刑法规定,造成玩忽职守罪的后台不太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朱安宽的行为并不算玩忽职守罪的情节严重,所以法院最后给予玩忽职守罪名成立,但是免除处罚的结论。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作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民事主体,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自身都肩负特定的社会职责,所以法律要求他们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必须具有非一般人的谨慎,注意义务,所以在其中的过失行为同样要成立犯罪,当然也是在造成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玩忽职守罪。另外,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区分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不同。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 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陈彩红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2026年7月张家口专业靠谱王世忠律师案例分享:庞某6400万房产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化解开发商债务查封难题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专业靠谱贪污受贿罪律师葛晓波,陈某兴村干部征地贪污案完整判例拆解,职务犯罪实战辩护经验深度分享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专业靠谱无罪刑事诉讼葛晓波律师案例分享:薛某非法采矿涉案 472 万,经精细化辩护成功获缓刑
- 2026年7月专业靠谱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河南郑州L医生非法经营二类精神药品不起诉案,实务刑辩案例深度拆解分享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贪污受贿罪专业靠谱律师葛晓波,陈某兴村干部征地贪腐案实战判例深度分享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专业靠谱葛晓波无罪刑事诉讼分享:刘某侵占自诉四次庭审辩护,终获无罪典型案例剖析
- 一男子因身份证乱借获刑一年半
- 被骗了起诉卡主能赔钱吗
-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成功推动刑事案件立案,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