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判决未生效但刑罚已执行完毕释放是否还需办理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9年1月30日下午3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以其舅妈龙某与被害人朱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纠集被告人易某、文某等来到龙某家对正在龙某家玩耍的朱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朱某受轻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魏某一年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易某和文某系未成年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易某、文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三个月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魏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该案进入二审阶段,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在此期间,被告人易某、文某的刑罚已执行完毕。
【分歧】
该案正在二审期间,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被告人易某、文某的刑罚已执行完毕,针对该二被告人释放是否应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不管被告人的刑罚是否已经执行完毕,都应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尽管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被告人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就应该予以释放,并不需要法院要求被告人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也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可见,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不管被告人的刑罚是否已经执行完毕,都应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由羁押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是法律的 规定,不可随意更改。
2、即便是“释放”,司法实践中,如果判决已生效,看守所依据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执行释放;判决未生效,看守所凭什么将人释放了?
因此,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尽管被告人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也应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变更强制措施,由羁押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即是法律的规定,也有利于二审的顺利进行,我们应不折不扣的执行。
上栗县人民法院 殷大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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