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村长会计私分退耕还林款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李某、黄某分别系某村民委员会的村长和会计。在退耕还林期间,除村民外,该村民委员会也实施了退耕还林项目110亩。2006年至200 7年间,乡财政所先后2次将该村的全部退耕还林款汇入李某个人账户。李某、黄某在发放完属于村民的退耕还林款后,将属该村委会的退耕还林款11000元予以私分,且事后用假发票到村财务上予以冲帐。
[管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首先,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上述贪污罪主体范围以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李某、黄某私分村委会退耕还林款的行为发生在协助乡政府发放退耕还林款的过程中,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2款的解释》的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故李某、黄某构成贪污罪。
其次,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任命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即使该款已入该村财务账目,但因属于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仍可属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故李某、黄某构成贪污罪。
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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